生育給付簡介

一、 請領資格

    1.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。
    2.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。

    ※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,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、早產、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,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,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。
    ※ 所謂【早產】係妊娠週數大於20週,小於37週生產者;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,少於2500公克者 ---依照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79年12月20日第079號函釋規定。

二、 給付標準
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,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(包括當月)起,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30日。

 

 

三、 請領手續
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,應備下列書件(均應蓋妥印章):
  1. 生育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。
  2. 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或載有生母及嬰兒姓名、出生年月日等專欄記事之戶籍謄本正本。
  3. 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,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,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    1. 出生證明書係英、日文影本者,應經我駐外單位簽證(正本不須簽証,逕送本局辦理)。
    2. 出生證明書為英、日文以外者,不論正本或影本,應翻譯為中文,原始文件及中譯本須經我駐外單位之簽證。
    3. 中譯本未經簽證者,應將中譯本送國內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。
  4. 死產者,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、助產士出具之死產證明書(需載明確定之死產日期、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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